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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

公租房承租人如有以下情况之一,产权人(出租人)有权收回公租房

来源:清新区市场和房产管理中心 | 2018-11-26

根据《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十五条  承租人不得转让、转租、闲置、出借、调换、抵押所承租公租房,并不得改变公租房使用功能。 

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产权人(出租人)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,并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,收回出租住房: 

1.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(含本数)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; 

2.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(含本数)未缴纳租金的; 

3.改变公租房房屋结构,擅自对公租房进行装修的; 

4.擅自互换、出借、转租、抵押公租房的; 

5.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或者改变为其他使用功能的; 

6.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造成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毁损的; 

7.经审核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资格条件的; 

8.法律、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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